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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

发布日期:2009-03-31  浏览量:

反洗钱知识(一)

一、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洗钱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或转让)、掩饰、隐瞒、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
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
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什么是洗钱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
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
行为。

    广义的洗钱犯罪,还包括《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洗钱的过程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
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
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四、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

(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和国际公约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
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
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四)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
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
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五)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
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
(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 罪行为。
(七)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犯罪行为。

五、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1、现金走私;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
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
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
8、设立外资公司;
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10、购买保险;
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
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六、为什么要反洗钱?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
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
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七、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目前涉及到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
的罪状和定刑;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
钱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年3月1日 起 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八、《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
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它负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说来,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
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
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
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
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十、《反洗钱》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十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经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4月7日
设立了中国正式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
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1、 主要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
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2)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3)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4)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5)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6)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7)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8)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
事宜。
(9)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
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13个部(室)。

十二、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
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坚持三项基
本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十三、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
洗钱行政调查;报案和举报;冻结账户;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十四、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会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金
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
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
系统规定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
健全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
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第三,国内金融机
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十五、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
客户信息,《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
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
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
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哪些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七、举报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举报?
  
    可以登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进行在线举报,也可以采用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是什么?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知识(二)

一、客户身份识别

(一)如何识别客户身份(客户开户资料审查与核实)
(1)期货公司在为机构和个人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的审查与核实。
(2)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4)机构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期货公司应对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档。
(5)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须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6)期货公司应对客户预留的结算账户进行审查,确保结算账户、交易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7)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审查客户的授权书,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8)期货公司通过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发的客户,可由证券公司对客户开户资料、资金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期货公司应确保证券公司的审查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9)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介绍的客户,应由期货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
(10)对于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模糊不清的,提供伪造,变造身份证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形的开户申请人,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11)期货公司应对上述开户申请人及其基本情况予以记录、备查。
(12)期货公司对先前获得的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二)出现哪些情况以后,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在业务存续期间仍须识别客户身份吗?

(1)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四)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3)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五)识别客户身份后应当报告哪些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六)当发生代理关系时,客户身份应当如何处理?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一)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哪些内容?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二)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哪些属于大额交易的类型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二)哪些属于可疑交易的类型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三)如何理解“短期、长期、大量、频繁”的含义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四)如何界定累计交易金额?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现场检查与调查
(一)接受检查与调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二)临时冻结的时间是多长?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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