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清:期货立法锁定世界性定价中心战略目标
■本报记者 左永刚
今年以来,《期货法》加快立法消息不断,9月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上表示,《期货法》的制定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日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证券法》、《期货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等修订或制定工作。
时至今日,我国期货市场已有27年的发展历程。目前由国务院颁布的2007年实施、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至今仍为我国期货市场最高法规。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我国建立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体系。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期货市场创始人之一、经济学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深入解读了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历程以及《期货法》立法等核心问题。常清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研究员、1993年创办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1999年当选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2005年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证券日报》记者:作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创始人之一,在您看来,《期货法》经历了怎样的酝酿以及研究起草过程?
常清:当初在设计中国期货市场的时候,我们就认真讨论过期货立法的问题,因为期货市场运行必须由法规来进行保障,没有法规,期货市场难以平稳运行。当时我提出先规章制度、部门条例,然后推进立法,也就是先规则后法律的立法道路。
之所以沿着先规章后法律思路推进,因为期货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其完成立法是有法定程序的。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研究,当时最主要的是将交易所的交易交割规则、章程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期货市场才能够正常试点。
随着试点的发展,我们又提倡主管部门出台一些管理条例,或者试点单位的地方、人大出台一些管理办法,来保障期货市场试点的正常运行。后来,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归证监会统一管理,就由证监会出台管理办法来对期货市场予以调整。当期货市场运行相对成熟的时候,《期货法》立法的问题势必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期货法》起草小组开始研究起草《期货法》以来,已经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但由于有很多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历经几年的起草研究过程。现如今,完成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证券日报》记者:《期货法》与现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规章有哪些区别?
常清: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我国期货市场最高法规,而证监会出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带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在于规范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等为重点。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也都具有鲜明的部门特点。
而《期货法》完成立法后,将是一部充分考虑到国际化和整体性的法律。例如将对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还要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和金融资本参与我国期货市场,要充分考虑到先行国际贸易的一些惯例,要使《期货法》更加具有国际化特色。因此,现行的部门法规是《期货法》的部分基础,《期货法》不是先行法规的汇编。
《证券日报》记者:与此前的条例、规章比较,《期货法》立法与期货市场发展处于怎样的对应关系?
常清: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任务是完成物价改革的历史使命;第二个阶段任务是将我国期货市场建成亚太时区的定价中心——我国大量生产使用的基础商品的价格形成由期货市场形成世界性的价格。
在第一个阶段,期货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形成国内统一的商品价格体系,也就是我们讲的物价改革,使当时的双轨物价体系合二为一,形成统一的商品价格体系。期货市场扮演着形成基础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角色,以期货市场形成的大宗商品价格为基础,从而形成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整个商品价格体系。这个任务在本世纪初已经完成。
期货市场第二个阶段的任务是,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崛起和国际化,成为亚太时区的定价中心。中国是一个大宗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是世界工厂。大宗商品价格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由中国的期货市场来形成,但由于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货市场建设必然面临重重困难,因而发展的比较迟缓。
党的十九大描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宏伟蓝图,我们必须由经济大国跃升为经济强国。期货市场的建设也必须与之相适应,要尽快建设成为世界性定价中心,绝不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板。因此,现在阶段的立法必须要与期货市场现阶段的发展任务相适应,所以立法的目标不能与此前的条例、规章相提并论,立法不能是现行规章制度的汇总。
《证券日报》记者:基于怎样的考虑和背景,现在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
常清:《期货法》加快立法的背景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十九大绘制出我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迈进的宏伟蓝图。期货市场要与我国成为经济强国的经济发展相匹配,必须将我国的期货市场建成在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体系中有定价中心位置的市场。
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也在加快,按照“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我国期货市场要为“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其市场半径要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在此背景下,一个强大的期货市场,一个具有定价中心功能的市场,一个为“一带一路”服务的国际化期货市场,必须由《期货法》予以保障。
《证券日报》记者:完成《期货法》立法对我国期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有哪些推动作用?需要怎样的立法主旨与之匹配?
常清:根据十九大绘制的经济发展宏伟蓝图,《期货法》立法的主旨就是要保障中国期货市场的建设完成飞跃,成为世界性的定价中心。
在上述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我国期货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基本都是“影子价格”,因为定价中心都在欧美交易所。中国经济崛起对大宗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是由欧美市场来发掘、交易体现的,这就是中国因素与大宗商品价格的关系。
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是全世界统一价格,我国的有色金属和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是有参照系的价格,即“影子价格”。但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不能再继续被边缘化,仅仅作为价格的追随者,应遵循经济客观发展的规律,将我国期货市场建成定价的市场。大宗商品的价格应该由中国的生产经营者和中国的金融资本根据中国的供求关系来形成近期价格和发现远期价格。这一阶段的立法要保证定价中心目标的实施,期货市场发展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期货法》护航。
《期货法》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立法的根本是保障将我国期货市场建成国际性的定价中心。既然是国际性的定价中心,《期货法》要适合国外参与者正常参与我国的期货交易。另外,学习借鉴成熟市经验,放开期货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也是本次《期货法》立法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