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反洗钱宣传月(六)_ 三年行动计划与反洗钱案例分析
什么是三年行动计划?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风险为本的意识,各级监察、司法、侦查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与洗钱罪相关的上游犯罪案例分享——涉黑洗钱罪
2004年至2019年期间,桂林邓某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邓某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在当地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报复执法人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5月,邓某祯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邓某祯母亲陈某秀、妹夫杨某新在明知邓某祯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非法收益来源和性质,提供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提现藏匿资产,洗钱金额累计700万元。陈某秀、杨某新的行为均符合洗钱罪构成条件。2021年10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启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恶累累,社会危害性极大。案例中两名涉案人员作为上游主犯的亲属,为了利益而试图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实施洗钱活动,妨碍了司法调查,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黑社会组织的气焰,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请广大群众提高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防范洗钱风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谨防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身份、账户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不要帮助他人将“黑财”变现,切勿因贪小财参与“黑财”变现,成为他人洗钱活动的“替罪羊”。同时,应当提升自身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不要盲目轻信非正规平台发布的借贷广告,避免步入暴力团伙精心设计的“套路贷”陷阱当中,导致因无法偿还高额债务而沦为被恐吓、胁迫、敲诈勒索的无辜受害者。
打击洗钱犯罪,需要大家一起行动!发现上游犯罪或洗钱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罪”与“赃”无处遁形,才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