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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六) 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解题样本”上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量:

解读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上)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金融犯罪主题)。这是自2010年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质化运行以来,最高检第三次发布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依法惩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等要求。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最高检再次发布金融犯罪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我们能从中读出,全国检察机关将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中去谋划、推动、实施的责任与担当。尤其是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时,我们更加关注这一批指导性案例是如何体现高质效的。日前,记者深入采访该批指导性案例的承办检察官们,听他们讲述那些鲜为人知的办案故事,感知案件带来的启示与思考。
私募基金是个幌子
透过表象看本质,精准惩治伪私募
      对很多人来说,“私募基金”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它却是敛财的工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就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张业强等人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由,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至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高达28.53亿余元。
    “私募基金是什么?如何判断它是否存在违法操作?又如何判断它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案承办人、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翁良勇告诉记者,由于此前从未办理过此类案件,所以刚接手此案时,心里着实犯了难。
    最令翁良勇犯难的是,该案涉及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是否就没有了违法性?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针对此问题,翁良勇先后与上海、北京等办理过类案的检察同行交流研讨,更是多次到证监部门走访调研,请教私募基金有关知识。
   “经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登记备案等表面证据并不能证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规,应穿透其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全过程,对募集行为进行实质性把握。”由于在案证据尚有不足,南京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围绕备案资料、募集资金流转明细、培训宣传资料等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提纲收集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正是这些证据证实张业强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采取了微信推广、组织文旅活动、召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对私募的对象、方式、收益分配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进行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翁良勇说道。
   张业强等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这一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办案检察官的审查重点。翁良勇和同事们在审查判断在案证据时,查清了涉案私募基金实际运作的全过程。
  “张业强等人在对外投资时随意进行‘溢价收购’,收购后经营管理也极不负责任,任由公司持续亏损,兑付承诺的本息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方式实现。而且,募集的资金中有4亿余元被用于购买豪车、别墅、归还个人欠款等,这些行为足以认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翁良勇如是说。
  最终,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业强等3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后来,张业强等人提出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
 “最令人痛心的是,该案中部分投资人不具有合格投资人资格,没有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却以‘拼单’‘代持’方式参与投资,最终遭受损失。”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说,透过本案可以发现,社会公众对于此类新型金融犯罪手段的识别防范能力还不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检察机关将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的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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