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新《证券法》核心内容解读
【3·15特辑】新《证券法》核心内容解读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则利好消息:从这个月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是《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我们摘取了一些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与大家分享:
1、发行门槛降低,有利于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股票发行条件中,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企业在除科创板以外的板块上市。
2、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利于提升A股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新《证券法》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为后续国内资本市场推动实质性注册制做好了基本定位。此外,注册制也为风投及创业投资等资本提供了更便捷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反哺中小微创业企业。
3、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大幅提高了证券领域的违法处罚力度。行政处罚由此前的最高6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并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
总体来说,此次修订后,对于新经济公司而言,整体环境更宽松更开放了,融资手段也更多样,更有利于新模式的优质企业在A股上市。
此外,3月6日晚,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降低了创投基金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门槛,取消了对从事5年以上长期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的减持限制。这一规定将于3月31日正式实施。
这一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创投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更好地发挥创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