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结算担保金制度 风险防范的最后屏障
随着我国股指期货各项准备的推进,实行会员结算担保金联保等制度,确保其平稳运行的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有关专家指出,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普遍采用的风险防范制度,成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宏观金融风险有深化迹象,表现在宏观金融风险及危机的发生频率加快、影响力增强、影响扩大、损害程度增大。为了强化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防止因为个别会员违规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国际上不同地区的交易所基本上都采用了结算担保金制度,用于增加应对市场的风险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虽然结算担保金的英文名称各不相同,如Security Deposits、Clearing Fund、Default Fund等,收取及动用程序也有一定差异,但基本精神都是交易所通过向结算会员收缴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
北京工商大学期货研究所所长胡逾越教授认为,虽然我国目前三家期货交易所并没有采用结算联保制度,但也仍需要交纳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但是总结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验教训,过去由于风险太大,使得一些交易所的风险无法化解,成为最终被关掉的原因之一。而当前全球化金融市场风险将会放大,为此,中金所的制度安排应吸取国外的经验。
据介绍,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各大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台湾期货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即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时,各交易所便会依照规定的顺序动用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及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其他财务安全措施等给予赔偿。如果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
胡逾越表示,联保方式的选择与结算会员是否需要持有交易所股份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会由于各交易所所处的法律环境、所有制结构和配套的其他财务安全制度的不同,资金动用的先后次序会有所不同。例如CME、EUREX、新加坡将交易所风险金放在前面,而台湾、LCH两家清算所,韩国、日本两家证券交易所等将非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放在前面,后者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目前中金所在结算担保金的赔付顺序上基本与台湾、LCH的类似,在启动结算联保制度后,结算准备金几乎可以成为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为此,中金所的制度设计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比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了制度创新,采用结算联保制度。据有关期货公司推算大概需要交纳1800万元,显然在目前现有的183家期货公司中,对那些股东缺乏实力的期货公司面临一定的压力。但东银期货副总经理刘仲元教授认为,国外那些没有财务安全措施的交易所倾向于将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放在非违约会员的担保金后面进行赔付,如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韩国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都是采用此种方式,但他们在控制风险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逐渐被认可,正为刚起步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了有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