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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转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0-01-20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整体看,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贯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指期货筹备“高标准、稳起步”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在上述规则发布以后,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动态,继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08年3月启动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反复论证和认真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原则

  为确保股指期货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此次业务规则修订遵循了 “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基础制度设计,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二是为落实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三是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结合仿真交易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了股指期货相关基础制度,主要包括:为适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及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需求,完善交易编码制度;为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审批由按照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为防范纠纷发生,明确交易成立、生效和认定的标准以及分级结算体制下结算会员的代为履约义务;综合考虑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本次修订取消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交易编码的开立

  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满足投资者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要求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为满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向交易所申请开立相应的交易编码。

  (二)交易的成立、生效和认定依据

  为避免有关交易成立、生效和认定的争议和纠纷,在《交易规则》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成立、生效时间及认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规定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交易所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交易所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三)完善有关竞价交易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有关交易竞价的相关规定,规定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期货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增加“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四)会员资格变更业务下的持仓移转

  股指期货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当发生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和会员资格变更这两种情形时,都可能涉及交易会员与受托结算会员之间的持仓及相应交易保证金的移转问题,此次修订在《结算细则》“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一章中增加会员资格变更下的持仓移转的情形,同时将章名改为“委托结算关系变更下的持仓移转”,对持仓移转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五)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对《风险控制办法》中关于“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的规定进行调整,改为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删除“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六)熔断制度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不够还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七)涨跌停板制度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八)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九)强制减仓制度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十)套期保值制度

  为促进套期保值的功能发挥,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十一)信息披露制度

  明确交易所披露的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活跃月份合约的范围以及会员单位的标准,明确“活跃月份合约”为“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改为“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十二)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监管

  为加强对会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之规定;同时在《会员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等有关要求。

  (十三)关于日常检查和监管措施

  进一步细化了交易所对会员业务、内控的合规性及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的内容。此外,增加了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期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专项调查、责令处分有关人员、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等监管措施的规定。

  (十四)违规违约处罚措施及处罚情形

  为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将跨市场操纵行为及会员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纳入违规违约情形;为确保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违规开户会员进行“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罚措施;提高对会员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的针对性,增加“限制或者暂停业务”和“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规修改情况,删除相关条款中“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保障纪律处分措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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