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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_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二)

发布日期:2022-06-07  浏览量:

  非法集资案件之“养老公寓”(上)

  近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俊伟通报湖南省全省法院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湖南省全省第一批集中宣判的情况,并发布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其中,仅李某某、全某等32人涉及的1起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集资诈骗金额就高达87583.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2776.12万元。李某某、全某等人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以到“夕阳红”公寓来养老、投资等为幌子,并诱之以高利或高额回报,从而变相非法集资。另外3起案例中,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法与李某某、全某等人类似,可确认的投资人数超千人,可确认的投资金额近7000万元。

  案例一:32人集资诈骗8.76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28亿元

  2005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全某等人以“夕阳红”公寓、孝德集团为名,通过召开推介会,在菜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散发传单等方式,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以到“夕阳红”公寓来养老、投资等为幌子,并诱之以高利或高额回报,吸引公众签订“入住合同”,收取“入住保证金”,从而变相非法集资。所获资金投入到养老等公益性事项及其他生产经营上的人力、物力、资金比例极小。李某某、全某在明知对外商业投资已失败,名下公司均经营恶化或无法经营,且资不抵债,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情况下,不但不及时止损,尽力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还捏造股票已在境外上市的虚假信息,扩大非法集资范围、规模,以达到借新还旧,延缓案发,妄图逃避司法打击的目的。

  经鉴定,李某某、全某集资诈骗金额为87583.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2776.12万元。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全某、袁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成等2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李某某、全某、袁某某等3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周某等29人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解释称,本案是以公寓养老、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三名主犯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决心,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并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同时对于具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适度从宽处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21

  案例二:犯罪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方式非法集资

  福康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王某某(已死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用业务员发传单,组织集资参与人聚餐、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正在修建养老公寓,投资人投资一万元达半年以上,可以得到400元至800元不等的红包,养老公寓建成后投资人可以优惠入住、以月息2%左右的利率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福康公司财务经理,协助王某某管理公司,负责向集资参与人宣传、介绍、解释福康公司的投资政策、发展规划、发展前景,收取集资款交给王某某,发放利息,维护公司秩序等。

  经鉴定,黄某某任职期间,福康公司共计吸收143名投资人资金384.1万元,黄某某获利1.6万元,非法获利已退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黄某某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黄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的犯罪手法是通过组织聚餐、免费参观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优惠、派送红包、返利为诱惑,诱骗老年人签订投资合同。

  金鹏期货温馨提示投资者,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加强甄别,不要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诱惑,丢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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