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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_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三)

发布日期:2022-06-08  浏览量:

  非法集资案件之“养老公寓”(下)

  案例三:犯罪分子非法宣传建养老公寓,超千人投资近6500万元

  2012年12月14日,王某某、贾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为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了长沙顺祥公司。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在郴州设立了顺祥郴州分公司、郴州顺祥康某园公司,被告人熊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总监,负责统筹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等;被告人何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副总监,负责后勤采购、讲解告知投资模式、公司业绩、策划活动、管理业务员等工作。顺祥郴州分公司在熊某某和何某某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派发传单、组织参观、电话推销、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宣传在郴州市北湖区某镇投资建养老公寓,通过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养老服务申请表,发放会员卡、现金折扣、福利补贴、加单补贴、提供养老服务和按投资金额给付利息回报等为诱饵,向集资参与人融资。2019年9月顺祥郴州分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和提供养老服务而停止营业。

  经鉴定,顺祥郴州分公司可确认的投资人数为1007人,可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429.847万元,熊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表示,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未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规定,此类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本案的涉案公司即是这样的机构。

  金鹏期货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是老年人及家属,选择养老公寓时,一定要向相关部门核实了解经营机构的资质情况,未在市、县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更不要投资,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避免养老变“坑老”。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11

  案例四: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打折入住老年公寓,并许诺利息回报

  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已判刑)在洪江市注册成立湘某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2017年6月,刚中专毕业的郭某(16岁)通过其姐刘某(时任湘某源公司会计)介绍,进入湘某源公司工作,担任营销二部营销员,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郭某办理的集资金额为171.5万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8.18万元,郭某个人获利4.66万元。

  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郭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解释称,本案被告人郭某通过亲人介绍进入涉案公司,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从宽处罚。该案提醒广大投资者,择业需谨慎,要对应聘公司做必要的了解,对这种以许诺利息回报为诱惑吸引公众投资的公司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入职后发现公司无合法经营资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马上离开,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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