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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_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九)

发布日期:2022-06-17  浏览量:

  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下)

  案例分析:

  2008年8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韩某注册成立了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并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左右,韩某等以支付好处费和吃利差的待遇发展杨某、宋某等大量代办员,对外宣传合作社存款利息高、安全、存取方便,以出具股金证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展会员并吸收存款。截至2015年12月左右,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300万元。韩某等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投资农产品加工仓储设施、购置土地、支付存款利息、代办费用、办公费用等开支。案发前,韩某兑付集资参与人存款55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741万元。

  近年来,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他们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对外非法吸收资金。

  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套路主要有:

  1、以信用合作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产业项目支撑,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成立资金互助部等,有的还设置类似银行的网点,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2、以广泛吸收成员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些不法分子以入社投资有高额收益为诱饵,将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吸纳为会员。入社只需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成员股金证”或“成员互助金证”凭证。将不特定对象吸收为社员后,以远高于银行利息收益的承诺诱导成员缴纳出资。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开会、培训、参观的方式宣传,通过发放介绍费等方式发动亲友宣传,吸收成员以外的社会公众向合作社投资、存款。

  3、以实体项目生产经营为名超额吸收资金。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虽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但所吸纳资金远超过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风险提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合作社必须坚持“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投资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真理,高度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投资、存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绝不参加;对没有真实项目的投资绝不参加,对向社会公众广泛吸纳资金的绝不参加,牢牢守住自己的“血汗钱”!同时对存在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公安、农业农村、金融管理等部门举报。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9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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