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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补充协议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量:

 

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1375日推出黄金和白银两个品种的连续交易,因连续交易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别,经过协商我公司(甲方)与拟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的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盘是指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的交易时间。

(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黄金和白银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一个小时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七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条 (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一日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承诺暂不参与连续交易。如乙方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

(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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