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与产品分级管理办法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投资者分类与产品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客户服务工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以“了解客户”为原则,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主要依据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 客服部应根据投资者基本信息及《投资者评估调查问卷》的结果对投资者信息进行采集和分类,录入投资者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客户的基本分类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成立备案文件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公司客服部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附件7《专业投资者告知确认书》)告知其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我司书面申请(附件6《专业投资者申请书》)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 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 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3、 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我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4、 公司客服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附
件7《专业投资者告知确认书》)告知其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 对普通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细化分类:
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见附件3、附件4)的评分结果对客户进行细分为:C1型、C2型、C3型、C4型、C5型。调查问卷评级为C1型客户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不予办理开户业务。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金融投资经验;
(三)仅追求稳健收益或者表现出极低的风险容忍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分类 |
调查问卷评分结果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
见上述相关表述。 |
C1型客户 |
自然人:20分以下 / 机构:20分以下 |
C2型客户 |
自然人:21分-35分 / 机构:21分-35分 |
C3型客户 |
自然人:36分-55分 / 机构:36分-55分 |
C4型客户 |
自然人:56分-75分 / 机构:56分-75分 |
C5型客户 |
自然人:76分以上 / 机构:76分以上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的评分结果及客户类型,由评估人员当场告知客户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同时,按照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进行书面告知(见附件5《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涉及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客户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公司,并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公司根据客户最新的问卷调查结果对客户重新进行细分。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表:
产品服务 投资者 |
R1类 |
R2类 |
R3类 |
R4类 |
R5类 |
C1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C2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C3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C4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C5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本名录不代表对于相关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
风险等级 |
标的 |
R1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2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的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第七条 客户服务部负责经纪业务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数据的录入、变更。
第八条 客户分类调整:
客户分类的调整:
1、经纪业务新开户客户。客服部根据客户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将客户划分为C1型、C2型、C3型、C4型、C5型。
2、日常客户分类调整。依据了解到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分类随时进行调整;如客户主动申请调整相关信息,且信息变化会影响客户分类评级结果的,则在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要求客户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并对客户重新进行分类评级
3、经纪业务客户距上一次分类评级完成未满两年则不需要重新评估;如距上一次分类评级完成已满两年,则需要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并重新进行分类评级。
4、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分类的调整:
a. 本办法第三条(四)、(五)两类专业投资者,可以申请(附件8《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书》)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客户所属客服部专人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后,按照对普通投资者的要求,对客户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客户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的得分情况,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的评估后,为客户进行分类调整;
b.普通投资者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附件9《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并承诺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且不限于:
= 1 * ROMANI、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文件、最近1年末加盖相关证券公司营业部章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证明其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文件、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章、期货结算章的能够证明其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证明文件。
= 2 * ROMANII、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证明文件(加盖相关证券公司营业部章/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等的资金对账单、结算单等证明文件)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证明文件(银行工资流水单、单位工资证明文件、纳税证明文件等)、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章、期货结算章的能够证明其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
在客户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时,须按公司规定进行上述1、2两项材料的提交、投资知识测试或者进行不少于10个交易日的模拟交易的要求,公司客户所属部门、客服中心、合规稽核部综合评估后,对客户分类进行调整。
客户服务部应当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同时要求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申请书》(见附件9)。上述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审核程序必须在公司营业现场办理,并做好全过程录音或录像。
第九条 按照规定,公司按年度或按照了解到的客户信息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或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发生调整等,导致客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发生变化的,业务部门应书面并电话录音或现场录像方式告知投资者相关调整的情况。
第十条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产品管理
在产品分类的基础上,将投资产品分为R5级、R4级、R3级、R2级、R1级五种类别,并详细评级,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与其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引导客户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从而满足客户需求,降低客户风险。
2.监控管理
根据客户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进行监控管理。尤其是对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进行的高风险产品投资、高风险产品的异常交易行为等监控内容加强监控力度,并结合短信、电话等多种通道服务形式对其进行风险警示、投资提醒。
3.营销管理
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以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和适当性管理的理念指导市场开发工作,一方面能够让客户得到最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帮助客户在投资过程中逐步成长,以此吸引客户的增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或政策、公司相关制度的调整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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