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_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专题(四)
非法集资案件之“投资管理公司”
案例一:通州分局破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间,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以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至36%,高额返利为诱饵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采取街头散发传单、聘请专职讲师定期授课等手段,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该基金类型为黄金、白银期货等投资基金,资金类别为封闭式契约保本型基金。并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署认购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案件警示:
一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二是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三是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案例二:东城分局破获某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北京某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增值型艺术品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按照年息14%,按月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先后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00余万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字画,并以字画作为抵押等手段,获取投资人信任,以出售字画掩盖其通过字画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妄图以此逃避打击。其中:一是以销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实际以收藏品作为抵押吸收资金。二是收藏品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投资金额,或收藏品本身就无价值。三是以高额返息吸引客户。
案件警示:
对于打着投资增值型艺术品项目的旗号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应格外谨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名义,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三:朝阳分局破获某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陶某伙同毕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本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通过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且获取公司股权,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案件警示: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给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高收益”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夸大宣传、招揽生意。提醒和引导广大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